2022年5月14日,加拿大在其官方公報上公布擬議的《加拿大禁止特定有毒物質法規2022》,并就該擬議法規啟動了為期75天的公眾咨詢,將于2022年7月28日結束。該擬議法規將在最終法規生效之日起廢除并取代《加拿大禁止特定有毒物質法規2012》。
《加拿大禁止特定有毒物質法規2012》是針對多種物質風險管理的一種工具,旨在加拿大境內通過禁止制造、使用、銷售、提供、進口26種有毒物質或含有這些物質的產品(有一定數量的豁免),防止潛在風險對加拿大環境和公民健康造成傷害。新擬議的《加拿大禁止特定有毒物質法規2022》在現行法規基礎上增加對得克隆(DP)和十溴二苯乙烷(DBDPE)及含有這些物質的產品的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實施限制,同時,通過取消豁免或為豁免設置期限的方式對已在現行法規管控的全氟辛酸(PFOA)、全氟辛烷磺酸(PFOS)、長鏈全氟羧酸(LC-PFCAs)、六溴環十二烷(HBCD)和多溴二苯醚(PBDEs)以及含有這些物質的產品的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施以進一步限制。
●擬增加的得克隆(DP)和十溴二苯乙烷(DBDPE)的管控要求。
禁止生產、使用、銷售和進口DP和DBDPE,以及含有DP和DBDPE的產品,但有豁免。擬議的法規將允許DP和/或DBDPE的制造商或進口商,或含有這些物質的產品的制造商或進口商,在獲得許可證或屬于以下豁免之一的情況下,可以繼續其活動長達三年:
(1)在2030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銷售和進口含有DP的飛機發動機風扇罩摩擦條產品及其配套產品,以及正在使用和銷售含有此類風扇罩摩擦條的飛機;
(2)在最終法規發布后的5年內,使用、銷售和進口含有DBDPE的顆粒或薄片,用于制造電線電纜產品;
(3)在最終法規發布后的5年內,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含有DP和/或DBDPE的電子電器設備、車輛和特定零件;
(4)在最終法規發布后20年,使用、銷售和進口含有DP和/或DBDPE的為電子電器和車輛配套的特定替換零件;
(5)正在使用和銷售的豁免車輛和電子電器設備;
(6)使用和銷售所有含有DP和/或DBDPE的產品,這些產品在擬議法規生效時正在使用或庫存中。
●已在現行法規管控物質的要求變更
(1)全氟辛酸(PFOA)、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長鏈全氟羧酸(LC-PFCAs)擬議的法規將:
1.產品(包括水成膜泡沫滅火劑)中PFOA、PFOS和LC-PFCAs的存在,在各自總濃度小于或等于1 ppm時被認為是非有意添加的。
2.廢除允許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PFOS或含有PFOS的設計用于光阻劑或光刻過程的抗放射涂層或照相膠片、紙張和印版的產品。
3.廢除允許使用含有PFOS濃度等于或低于10 ppm的用于水成膜泡沫滅火劑的豁免;4.廢除允許進口和使用含有PFOA和LC-PFCAs的產品供個人使用的豁免;5.廢除允許使用、銷售或進口含有PFOA和LC-PFCAs的用于消防的水成膜泡沫滅火劑的豁免,但繼續豁免:
2025年12月31日之前,在所有釋放物都以環保的方式得到控制和處理下,使用含有PFOA和LC-PFCAs的水成膜泡沫滅火劑來測試消防系統;2025年12月31日之前,在緊急情況下使用含有PFOA和LC-PFCAs的水成膜泡沫滅火劑控制液體燃料蒸汽和液體燃料火災。
6.廢除允許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含有PFOA和LC-PFCAs的制成品的豁免,但繼續豁免:
使用和銷售含有PFOA和LC-PFCAs的制成品,這些制成品在擬議法規生效時正在使用或庫存中;在規定的時間內,特定半導體的使用、銷售和進口,以及正在使用和銷售含有這些半導體的制成品的。
7.廢除允許使用、銷售和許諾銷售2016年12月23日之前制造或進口的含有PFOA和LC-PFCAs的產品(非制成品)的豁免。
(2)多溴二苯醚(PBDEs)
擬議的法規將:
1.物質、混合物、聚合物或樹脂中每種PBDE同系物【例如十溴二苯醚(Deca-BDE)、五溴二苯醚(Penta-BDE)】的存在,在濃度小于或等于10 ppm時被認為是非有意添加的。
2.除物質、混合物、聚合物或樹脂外的其他所有產品中PBDE同系物的存在,在總濃度小于500 ppm時被認為非有意添加的。
3.廢除允許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含有PBDEs的制成品的豁免,但豁免:
2036年12月31日前,使用、銷售和進口含有十溴二苯醚(Deca-BDE)的特定車輛更換部件,以及正在使用和銷售的含有這些更換部件的車輛;進口含有十溴二苯醚(Deca-BDE)的塑料運輸托盤,這些托盤用于將貨物帶入加拿大,并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空箱返回原產國。前提是托盤上貼有標簽,以確定托盤不得在加拿大處置或回收,并提供所有人的聯系信息;使用和銷售含有PBDEs的制成品,這些制成品在擬議的法規生效時正在使用或庫存中。
4.廢除允許使用和銷售2016年12月23日之前制造或進口的含有十溴二苯醚(Deca-BDE)的產品(非制成品)的豁免。
(3)六溴環十二烷(HBCD)
現行法規僅禁止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HBCD物質,以及含有HBCD的發泡和擠塑聚苯乙烯泡沫。而擬議的法規將1.產品中HBCD的存在,在濃度小于或等于100 ppm時被認為是非有意添加的;2.禁止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所有其他含有HBCD的產品,但豁免:
2025年12月31日前,使用、銷售和進口含HBCD的車輛更換部件;以及正在使用和銷售的含有這些更換部件的車輛;使用和銷售含HBCD的產品,這些產品在擬議的法規生效時正在使用或庫存中。
3.廢除允許使用、銷售和許諾銷售2017年1月1日之前制造或進口的HBCD的豁免。
擬議的《加拿大禁止特定有毒物質法規2022》除作上述修訂變更外,還對現行法規做了如下調整:
通過將所有特定物質豁免合并到一個附表中,簡化現行法規內容;澄清允許繼續使用和銷售加拿大庫存產品的條款僅適用于最終法規生效前在加拿大進口或制造的產品;刪除多余的術語“許諾銷售”,因為該活動屬于術語“銷售”的范圍;更新電子記錄的保留要求,并明確所有記錄必須保存在加拿大。
此草案管控的有毒物質及濃度閾值如下:
相關建議:隨著加拿大禁止特定有毒物質法規的不斷更新,管控的有毒物質將越來越多。雖然這并非一部新法規,但是大多數企業對這一法規并不了解。中國作為加拿大的第二大貿易伙伴和第二大進口來源地,為了有效應對法規要求,首先,企業應全面了解加拿大禁止特定有毒物質法規的要求,并密切關注法規的更新,做好應對準備,確保出口產品符合法規要求。其次,結合有毒物質的用途,針對法規管控的有毒物質展開供應鏈調查,加強原輔料管理,在供應鏈和生產過程中淘汰相關物質的使用,必要時進行檢測。同時根據法規規定,管控物質的濃度或含量應由ISO/IEC 17025:2005認可的實驗室測試。企業應選擇公正、合格的第三方實驗室。除了采取措施積極應對外,應該加強產品設計控制和質量管理,從源頭上杜絕有害物質的使用,探尋更環保綠色的替代品。相關企業應加強對產品的全過程管理,切實提高自身產品質量,以符合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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