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措施將修改2012年《電氣和電子設備中某些有害物質的使用限制規定》(以下簡稱“RoHS規定”)在英格蘭、威爾士和蘇格蘭的適用范圍。第2條第2款將A2附表中的舊條目1至9替換為新的條目1至9.4。修改后的條目在RoHS規定第3(1)條中針對含有某些有害物質的電氣和電子設備在市場上的放置限制進行了豁免或廢除。許多豁免與各種照明設備中的汞有關。根據2020年《危險物質和包裝法規(立法職能和修正案)(英國脫歐)法規》(S.I. 2020/1647)第10(8)條規定,國務卿在豁免方面做出的決定與歐盟法律下相應豁免的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規定中豁免的期限有所不同,有些續期,有些則被廢除。一些豁免的具體條件也進行了修改,以便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允許的汞含量或擴大了涵蓋的電氣和電子設備類別。